保證人死亡后保證合同的效力是否終止
來源: 更新時間:2022-03-07 08:51:44
不終止。很明顯,同
借款合同一樣,保證合同也具有很強的人身性,保證人死亡后,合同效力應該不終止。保證本質上是人保,即以保證人信譽作擔保。信譽又是由什么組成的呢?它應該包括財產、社會關系、社會背景等等,而首當其沖的應該還是財產。實踐中,保證合同保證主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主要也是依靠保證人的財產。也就是說,如果保證人無財產作基礎,一旦主合同
債務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,主合同
債權人將面臨債權實現的困難,所以,我們認為:保證人死亡后,其信譽仍在,應該以其信譽對主合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。既然信譽還在,那保證合同的效力就應該不受影響。
保證人的義務轉移給誰:
最高人民
法院頒布的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
擔保法》的司法解釋,都未曾對此作出規定。很幸運,在《法國
民法典》第2017條這樣規定:“保證人的義務得移轉于其繼承人,但保證人如負民事拘留的義務時,不在此限。”根據此規定,也印證了上面的觀點。
結合《法國民法典》的規定,我們以為:繼承人可以結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繼承編的規定選擇繼承,進而承擔相應責任。
保證期間有哪些特征
1、保證期間是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,但首先是約定期間。該特點表明,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,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,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。債務人與債權人、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“保證期間”的,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。
2、從債權人角度來看,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的期間。保證期間是催促債權人盡快對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的期間。
3、從保證人的角度來看,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有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,而不是必然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;并且,即使保證期間已結束,也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就絕對地免除了保證責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五條 【主
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】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,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,減輕債務的,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;加重債務的,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。
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,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,保證期間不受影響。
——轉自華律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