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習締約過失責任 加強合同管理
來源: 更新時間:2022-01-21 17:00:32
(一)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
在合同訂立過程中,一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,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叫作締約過失責任。其構成要件如下:
(1)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。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,或者雖然已經成立但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時,對此有過失的一方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。
(2)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。當事人的過失主要表現為違反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的義務(先合同義務),包括及時通知、告知、協助和照顧、保密等義務。
(3)對方因此受到損失。對方所受的損害和一方的締約過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如果對方遭受的損害非因一方的過失,即使發生在締約過程中,也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。
(二)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
《合同法》第42條規定,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
(1)假借訂立合同,惡意進行磋商;
(2)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:
(3)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。
《合同法》第43條規定,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,無論合同是否成立,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。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。